在銀行做得久了,發現各國的監管機構或稅務機構的運作方法皆大同小異,只是程度有所不同。香港的監管機構已經是亞洲各國中透明度較高,最開明和親民的一個地方,大多數新的政策推出前一兩年已經開始業界諮詢,所以到執行時,很多不清晰的地方已經解決,業界有較充足時間準備。可是很多發展中國家的監管機構,推出新條例時,可說是在石頭爆出來,只有數個月時間便生效,業界是完全無所適從的。我用當有新法規/稅務條例推行時的過程做例子,說明監管機構和銀行間最standard 的互動。
當有新法規推出時,業界在審閱條文後,必定會向監管機構提出無數條問題clarify。不是銀行存心不合作,而是無論法規要求表面上有多簡單,銀行在配合起來也有很多灰色地帶。舉一個例子:銀行要向金管局每月匯報正管理幾多客戶資產。再沒有法規比這個更簡單了,只是一個數字,可是銀行在執行起來也是困難重重。例如:客戶以不同貨幣定價的資產,該用什麼匯率轉換成港元?不是每項資產都像股票一樣有最新的價格,在Bloomberg 立即可以取得,如果資產是私人擁有企業(private company)、已除牌股票、固定資產或沒有公開價格的基金,銀行該如何申報?
又拿稅務條例做例子,香港的稅務條例已經是各國中最簡單的了,可是在證券交易方面的印花稅,雖然已推行多年,還是有極多不清晰的地方。
關於證券交易的印花稅,可以用兩句概括:
Stamp duty should be payable upon a change of beneficial interest in Hong Kong stock.
For trade effected in Hong Kong, stamp duty should be paid within two days after effecting the transaction.
For trade effected overseas, stamp duty should be paid within 30 days.
又是好像很簡單的條文,不過每一隻字都暗藏玄機。
首先如何界定什麼叫做Stock? 可換股債券算不算?ETF?怎樣才叫做香港的Stock ?如果一隻美國發行的ETF中有80%是港股,那算不算Hong Kong Stock ?如何界定什麼時候才有change of beneficiary interest?IPO算不算?
如何界定交易是在哪裏進行?如果客戶是海外sales也是海外,trader卻在香港,那算不算是香港的交易?
留意監管當局並不是你的生意夥伴,你總不能動輒便打電話去澄清條文的應用。就算銀行有很大的concern,要透過合規部向監管機構提問,以我經驗來說,從來沒有一間亞洲的監管機構或稅務機構會正面回應,他們只會叫你參閱相關條文。那銀行該怎麼辦?
一個方法是業界在同行協會(industry association)會議內就每一個問題討論,得出一個所有銀行同意的處理方法,要包括的項目便大家一起包括,排除的大家一起排除。這樣監管機構要責罰,也總不能整個行業的銀行一起責罰,銀行有需要時向監管機構討價還價也比較理直氣壯。
另一個方法是請consultant建議條文應用詮釋方法。這其實是銀行免責的方法,就算監管機構詢問起來,也可以說我有盡責拿獨立的專業意見,不是自己胡亂揣測的。其實consultant不比銀行了解銀行的產品服務,他的意見也是綜合銀行業界的意見得出,銀行只是用錢解決這個問題。
不過到最後,以上兩個方法也不能保障銀行萬全。監管機構還是有就條文應用方法作最後定論的權力,就算應用多年,也有機會突然被罰,而且還有追溯期。
前幾天,我和一位曾在金管局任職的朋友吃晚飯,講到以上銀行和監管機構愛恨交纏的探戈,我朋友笑得合不攏嘴,連連說是。我說:那也對啊!監管機構是官,不是你的help desk,個個都打電話來問如何填報表,那監管機構要請多少人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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